“您好,这里是长宁县法院执行110警务指挥中心。”
“我在高县找到被执行人的车了,你们快来!”
“保持联系,马上出警!”
在苟某某与刘某某、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某偿还苟某某借款本金36400元及案件受理费355元。然而,刘某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苟某某遂向长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申请人苟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刘某某名下有一辆沃尔沃轿车的财产线索,长宁县法院依法裁定对其车辆进行了查封并责令刘某某限期交车,但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到位。
经过法官一番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刘某某当场履行了17000元,并承诺近期将积极筹钱偿还剩余案款,若未能按期履行则由法院对其车辆进行拍卖处置。(侯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