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思雨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焰
在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汶川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三无”减肥产品的案件。
原告周某因减肥需求,在微信朋友圈中售卖减肥产品的被告袁某某处购买了价值2050元的减肥产品。收到产品后,周某发现袁某某所销售产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汶川县法院。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袁某某退还了周某货款2050元,并赔偿了周某15000元。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注意甄别微信朋友圈的广告,切勿轻信微信朋友圈宣传,网上购买产品时须通过正规途径,若发现有人售卖不符合食品、药品全标准产品,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