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余力
2023年1月期间,隆昌市、威远县人民法院相继向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内江市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力和利益的有力举措。
案件一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隆昌市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明确告知填报的相关事项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后同居生活,相处一年之后登记结婚。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各种家庭琐事吵闹不断,且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行为,两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至威远县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当事人对其配偶的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婚姻关系中的女性一方常因在家中经济收入不占主导地位,离婚时应有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内江市隆昌市、威远县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时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对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诚信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价值理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