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谭别林
“结婚七年。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担婚姻存续期间手术费用法律会支持吗?”日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红扣子”后台收到了一条咨询留言。咨询人称离婚时男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因病治疗花费十余万元医疗费用为由,要求女方在双方共同财产中支付女方手术医疗费用,这样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呢?
据了解,本期【“红扣子”请回答】特邀普法宣讲员、该院立案庭法官助理陈磊为您解惑:“从家庭伦理来说,夫妻之间应当相濡以沫、患难与共;从法律规定来讲,夫妻之间有相互帮助、相互扶养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不幸身患疾病,另一方有积极救治的义务,当然包括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如果该费用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或双方工资,则该费用属于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置,离婚时,支付费用的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如果该费用来源于对外借款,则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如果支付医疗费用的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以上回答,供您参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