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请未经劳动仲裁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判了

  
2023-02-20 15:48:12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罗孝伟

2月16日上午,案件当事人邱先生来到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法庭,向承办其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表示感谢,并将写有“公正执法负责任,热心为民好法官”的锦旗亲自交到承办法官手中。


案情从2004年说起,当年邱先生入职某集团下属公司工作,直到2020年2月28日,邱先生才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2月28 日,邱先生递交了离职申请书。双方就劳动关系起点时间、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存在争议,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认为,邱先生的劳动关系起算时间应当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年休假是公司的福利且当地有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休年休假的规定,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在原劳动仲裁裁决中,邱先生申请的是经济赔偿金,本次申请的是经济补偿金,该诉求未经劳动仲裁,不应得到支持。

船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邱先生在2004年入职某集团下属公司后,先后与集团旗下数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的变化非因本人原因所致,其在集团旗下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非单位福利;根据相关规定,邱先生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应视为在仲裁前置中已经处理,仲裁中应依法对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裁决。原裁决处理不当,船山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343560.94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