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勇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唐万贵
2月1日,攀枝花市东区某药店违反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销售阿兹夫定片等新冠治疗药物”的规定,擅自在微信预定销售新冠治疗药物阿兹夫定片,被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华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并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据东华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2月1日11时左右,攀枝花市东区某药店店长于2023年2月1日在看到公司工作消息通知“公司工作人员可于2023年2月1日在公司预定新冠治疗药物阿兹夫定片”的消息后,利用个人微信发布了含有“治疗新冠病毒感染药品一瓶297元,需要联系,数量有限”文字内容,文字下方配有一张含3瓶阿兹夫定片图片的药品广告,用于向外界推广预订阿兹夫定片。
15时许,东华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举报线索后,随即赶到该药店,检查中发现,该店店长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治疗新冠病毒感染药品一瓶297元”等文字内容。
同时查明,该药店销售的上述阿兹夫定片尚处在预定阶段,发布销售上述药品广告后,未接到顾客的订单,因此该药店的阿兹夫定片库存及销量均为0,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现场截图并保存了证据。
因该药店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遂于2023年2月1日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立案调查。
该店长作为该药店员工,其看到公司预购阿兹夫定片的消息,出于行使职务、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其个人微信发布了上述药品销售广告,本质上是为该药店谋取利益,因此店长发布销售上述阿兹夫定片广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和零售企业新冠肺炎相关治疗药品和试剂准备工作方案的通知》及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阿兹夫定片等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销售阿兹夫定片等新冠治疗药物。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药店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东华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该药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