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判处被告人罗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 据悉,这是该院首次以该罪名判决。
被告人罗某在某KTV担任营销部经理期间,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活动,陪侍人员每次收入600元,被告人罗某分得每次50元,共计获利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告人罗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罗某认罪服判,未上诉。
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不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还使得未成年人的人身面临被侵害的风险,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既有利于打击整治娱乐场所违法犯罪行为,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