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诗柯
“谢谢法官,让我们年前能够拿回拖欠了两年多的工资!”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18名湖南农民工异地讨薪系列案,依法判决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刘某某等人劳务费用共24万余元,保障农民工安心过年。
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了湖南省祁阳市一地面光伏发电项目。2020年4月,由刘某某组成的18名施工队人员陆续进场参与工程筹备及前期工作,并于2020年10月20日正式开工。但某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刘某某施工队存在诸多问题,要求刘某某等人从案涉工程退场。2020年12月7日,刘某某施工队从案涉工程退场,但双方未进行结算。
后刘某某等18人向祁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仲裁庭审中某建设工程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刘某某承担在其施工过程中堵路造成的损失。仲裁机构裁决该企业方支付刘某某等人2020年4月21日至12月7日的工资,并驳回了其反诉请求。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遂起诉至青羊区法院。
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刘某某系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人,但根据现有证据,仅能看出刘某某是施工人员的组织者,无法证明刘某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系劳务分包关系,故对某建设工程公司关于刘某某系劳务分包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现有证据,刘某某仅为施工人员的组织者,其本人亦在案涉工程提供相应的劳务,在本案中其主张的也是本人工资,应当予以支持。现有证据显示,刘某某为案涉工程项目前期筹备及工程正式开工提供了劳务,某建设工程公司应向刘某某支付劳务费用。某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刘某某施工队前期筹备结算的费用已结清,但其提供的费用汇总表中并未包含人工工资部分,因此对前期筹备结算的劳务费,某建设工程公司仍应支付。结合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刘某某施工队在前期筹备阶段的费用汇总表及相关明细,法院认定刘某某在前期筹备阶段提供劳务的天数为49天;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20日正式开工,刘某某施工队于2020年12月7日正式退场,务工时间为48天。
最终,青羊区法院参照2020年度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建筑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刘某某的劳务费用,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应向刘某某支付劳务费用21967.59元。此外,其他17名农民工的讨薪案件也有了圆满结果,最后确认某建设工程公司应支付包括刘某某在内的18名农民工工资合计24万余元。目前,企业方承诺将在春节放假之前支付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