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给钱花 分手后前男友起诉欲要回 法院咋判的?

  
2023-01-31 10:10:37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陈博

恋爱期间男友多次转钱给女友使用,分手后却欲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退钱。日前,金堂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据了解,1年多前,张某和李某在某聊天软件上相谈甚欢,并于七夕节当天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后来二人同吃同住钱同用,日子过得似蜜甜。可后来,二人关系逐渐恶化,女友李某提出分手并离开了张某。

张某很是想不通,尤其是在金钱方面,他认为自己在恋爱期间多次转钱给李某使用,现在分手,就这样打水漂了?在多次要求李某“还钱”被拒绝后,张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前女友诉至法院。

金堂县法院承办法官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理清了每一笔转钱的过程,法院通过审查认为,案涉款项属于张某在恋爱期间对李某的赠与,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就此案,承办法官表示,恋爱期间往来款项性质可能有多种,需结合案情实际予以认定。此案中,一方为表示好感或增进感情,主动赠送对方一些财物且对方予以接受,此行为涉及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物转移后,原则上赠与人不得再主张返还;特殊节日或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意的无条件赠与行为,如520、1314、生日红包等。

什么是不当得利?法官解释道,《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若欠缺给付目的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而发生的给付行为,即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达到的,可能被认定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财产,从而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