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假“六神” 法院判决:赔偿4000元

  
2022-12-08 11:07:47
     

肖姗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 记者 郭建民

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出应充分运用信息化网络查控、失信联合信用惩戒等手段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确保知识产权裁判得以有效执行。

2019年,成都律政公证处公证人员在某家化公司代理人的带领下,来到某光华食品店经营场所内,代理人在该店内支付18元购买了标有“六神”字样的花露水一瓶,并取得手机付款凭证1张。公证人员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对上述所购物品封存保管。在公证人员公证下,对上述封存的物品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载明上诉物品侵犯某家化公司的注册商品使用权,系假冒产品。

该家化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某光华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驱蚊花露水(180ml)”产品,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0000元等。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光华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某家化公司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驱蚊花露水(180ml)”产品;被告某光华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食品店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支付赔偿的义务,家化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某光华食品店经营者周某同时列为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对某光华食品店及周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查控,查明某光华食品店无银行开户信息,但周某名下有银行存款,遂立即采取了冻结措施,足额冻结款项。随后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周某到庭,对其进行法治宣讲,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目前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