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法宣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郝飞
记者12月12日从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获悉,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唐某某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唐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成为郫都区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据了解,今年47岁的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前系一名建筑工人,专门负责房子外墙的施工。2021年11月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在建工地施工时,从高楼上朝楼下扔建渣,被在一楼的安全管理员邬某昌发现并制止,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唐某某为发泄不满,又将铁铲从6楼抛至邬某昌附近。邬某昌遂报警,民警赶至现场挡获唐某某。
郫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抛物行为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唐某某在建筑施工作业中,忽视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从在建六楼高的楼上向下丢扔建渣,在现场管理人员制止后,甚至将施工的铁铲从高空抛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在“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抛物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据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高空抛掷物品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明确规定“从建筑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切勿随意朝楼下乱扔东西,否则可能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