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都法院审结首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肖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肖某在位于新都区华桂路某小区六楼家中,饮酒后因琐事与妻子置气,故意将家中的电饭煲、锅、碗、盆等物品从阳台窗户抛掷楼下以发泄情绪,抛物点下方为小区道路,物品掉落在小区道路外侧。2021年7月26日,被告人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表示,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安全,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立法规制,尤其是要求刑罚制裁的呼声强烈。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
该案系高空抛物入罪后新都法院审理的首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肖某从位于六楼的家中向小区道路抛掷电饭煲、锅、碗、盆等物品,不仅影响同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对小区公共道路通行造成障碍,严重影响小区道路通行秩序,属于高空抛物情节严重,故对其依法定罪处罚。案件启示,小区公民要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严格自我约束,严禁高空抛物,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