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一起合伙盗窃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小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3年出生的小宇,家住绵阳市三台县。2021年4月2日,他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景某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万某某(已判刑)预谋盗窃暂住于出租房内的被害人鲜某某的手机。次日早晨,鲜某某回到位于游仙区沈家坝的出租房内休息,小宇等5人趁鲜某某熟睡之机,由万某某动手将鲜某某放于枕头下面的iphone12手机盗走,后销赃获款2500元。小宇、吴某某各分得350元。
经鉴定,被盗iphone12手机价格为4200元。2021年11月11日,小宇经警方电话通知归案。另经查明,小宇在2021年3月因抢劫犯罪,被涪城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指定辩护人关于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经社会调查可知,被告人小宇5岁时其亲生父亲去世,之后与母亲、继父等生活在一起,初中二年级辍学后便没有固定职业,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密切,经常混迹在网吧等场所,由此造成小宇价值观混乱,经济能力不足且游手好闲、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其走上犯罪道路。
(汤科林 张黎 赵银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