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油污染土壤被罚款28.56万元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因行政程序违法被撤销

  
2022-12-27 15:53:30
     

尹培宇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法治新闻客户端记者雍剑波

12月27日,记者广安市司法局获悉,申请人因广安市某轻烃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建设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用于存放废机油造成土壤污染,不服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28.5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广安市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据介绍,四川某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广安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申请人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四川某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经依法批准涉案的某轻烃站环境影响报告中均没有建设专用危废暂存间的内容。四川某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对该站建设,完全符合环境影响报告的内容,符合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不适用于对“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行为”进行处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行为直接导致了土壤被污染的实际后果也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申请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申请人贮存大量废机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泄露的废机油对站内土壤造成了污染,不适用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较一般固体废物更大,且污染后果难以预测,其处置难度较大,如果不按照要求处理危险废物,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很大危害。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广安市复议机关认为,作为产生危险废物单位,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具有较大的环境污染风险,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处罚程序时,法制审核程序在拟处罚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之前,且法制机构人员仅签署“拟同意”,无明确具体的法制审核意见,构成行政程序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撤销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作。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