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蒋京洲 实习生 廖安泰
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新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挂靠的物流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19年7月,张某与郑某合伙贷款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从事货物运输,在双方部分出资后,剩余贷款在运营收入中扣除偿还,营运收入扣除毛利润的12%作为张某担任驾驶员的工资。郑某作为挂靠人将该车辆挂靠在成都某物流公司名下。
2019年10月25日,张某驾驶该货车行驶至成都高新区成自泸高架桥桥下道路与吉龙路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当场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1年4月20日,杨某(张某妻子)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成都某物流公司认为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向新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成都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成都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从事车辆运营性质的个体运输户受制于没有合法经营权,往往会选择挂靠公司经营。一般情况下,个体运输户会聘用司机具体从事运输业务,有时甚至挂靠人自己或其合伙人担任驾驶员跑货,但无论挂靠人聘用他人或聘用其合伙人开展对外经营业务,被挂靠的单位均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