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布,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2022-11-22 17:12:58
     

罗江南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谭别林

近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严卫东签署政府令第6号,公布《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为进一步优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增强部分条款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将《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内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决定》对个人和单位的罚款额度作区分,有利于使处罚达到预期效果,更好地规范单位和个人在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时的行为;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土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有利于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下良好基础。

《决定》将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根据《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