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公安局以“保护生态2022”专项行动为抓手,紧盯目标、压实责任、广辟线索、强力攻坚。该局森林警察大队同情报部门强化线索收集、细化线索摸排、精化线索研判。近期,森林警察大队联合各派出所昼夜蹲守、快速出击连续破获4起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
2022年10月25日,该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联合辖区派出所根据前期线索摸排,在营山县新店镇至法堂乡交叉路口现场挡获陈某辉、陈某帅二人使用弹弓捕杀野生动物。经查,自2022年3月份以来,陈某辉、陈某帅二人在营山县多个乡镇,使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捕杀野鸡、斑鸠等野生动物。随后,民警在陈某辉、陈某帅居住屋内冰箱里查获疑似野鸡、斑鸠野生鸟类各一只。经营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陈某辉、陈某帅二人使用的弹弓,系禁猎工具,根据《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营山县全年为禁猎期。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陈某辉、陈某帅二人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营山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至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10月30日,该局森林警察大队经过连夜蹲守,抓获涉嫌非法狩猎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陈某娃在营山县新店镇、老林镇等地,用自己购买的气枪击杀疑似野鸡、斑鸠、野兔的野生动物各一只。经营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陈某娃使用的气枪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根据《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营山县全年为禁猎期。陈某娃对自己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陈某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营山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2年11月8日,该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合双流派出所,开展日常巡查时,抓获使用气枪进行非法狩猎人员1名。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发从2019年开始至今多次使用气枪在野外打野鸡、竹鸡、斑鸠等野生动物。最近一次于2022年10月15号、16号左右在营山县双流镇九龙村用气枪和铅弹捕获到一只疑似竹鸡的野生动物。在李某发家检查发现的疑似枪支经营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为气枪,系禁猎工具,根据《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营山县全年为禁猎期。犯罪嫌疑人李某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该案已移送至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11月17日23时许,该局民警在营山县回龙镇天台村村委会附近现场挡获马某文、王某两人持射钉枪射杀疑似斑鸠的野生动物两只。经营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马某文、王某使用的射钉枪系禁猎工具,根据《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营山县全年为禁猎期。马某文、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魏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