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郭建民
荣县居民黄某买了新能源汽车,但物业公司却拒绝安装充电桩,这是怎么回事呢?
该起纠纷为荣县第一起业主起诉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的案件。
荣县法院受理后,承办该案的法官及时向相关部门了解政策规定及要求,了解到该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自用桩用电负荷需求。《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逐步改造建设停车充电与换电设施”。黄某在其自有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是对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不属于需要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经法院协调,物业公司在征求相邻车位业主同意后,及时为黄某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