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大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力度,炉霍县法院执行局干警3人于9月22日至10月5日辗转泸定、邛崃、南充、成都等地开展异地集中执行行动,行程2000余公里。据悉,此次执行行动围绕小标的案件和终本案件展开,执行干警克服案件当事人行踪线索少,路途遥远等困难,穷尽一切手段查控被执行人,成功执结案件8件,到位27.8万余元。
第一站:泸定
仁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生效后,杜某一直不支付借款24.6万元,无奈之下,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炉霍县法院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后,对其进行耐心沟通和劝说,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杜某表示会积极配合,立即兑现1万元,对剩余案款拟定了还款计划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承诺一定按照和解协议履行。
第二站:成都
万某某与江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某某拖欠万某工程款7.4万元。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江某某找各种理由和借口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通过其家属通知到了被执行人,但江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抗拒执行,法院于是向其发出拘留决定书,直到此时,江某某才慌了神,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后经执行干警对江某某及家属释法析理,并耐心释明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江某某兑现了2万元执行案款,并制定后期还款计划。
第三站:邛崃
四川某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法院对其作出了拘留7天的强制措施。
执行法官走访了解后,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法院对暂无可供执行或对财产处置不能的案件会进行终本结案,但是终本不终案,尽管案件进入终本程序后,人民法院将会持续密切关注,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将会恢复案件执行,尽最大可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胜诉权益。
第四站:阆中
尔某某与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朱某某向尔某某支付欠款1万元,但朱某某一直未支付,后尔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后,执行干警一直联系不上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公安机关的协助,最终找到了被执行人朱某某,执行干警告知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兑现了1万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
(炉霍法 丹孜泽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