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 四川法治报 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郭建民
业主与物业公司就像一对欢喜“冤家”,大多时候都是相亲相爱,却避免不了吵吵闹闹,甚至闹上法庭。
2022年8月10日晚,张某按往日习惯带着年幼的儿子何某在自家小区散步。由于小区内路灯损坏,道路漆黑,何某在小区内玩耍时被损坏的路灯绊倒,致使右腿被路灯严重划伤,住院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用。在何某出院后,其家人多次与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在小区路灯损坏后既未及时维修,也未对损坏的路灯进行物理隔离或设置警示标志,从而致何某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物业公司应对何某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普法: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小区内路灯损坏,夜晚道路漆黑,严重危及小区住户的人身安全,故被告未尽到物业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