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霞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郭建民
今年3月,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开展检查时,将正在摆摊的昴某某、叶某初、叶某姐当场抓获,并在其摊位查获假药“黄金肾宝片”“藏密肾宝片”等以及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藏秘健肾王”、“美国V8”等。这些药品、保健品无一例外都打着“黄金”“藏密”“秘方”的口号,宣扬具有“补肾、壮阳”的神奇功效。
近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上述3起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三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声称具有壮阳功能的药品和保健食品予以销售。
经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肾宝片”等应按药品管理,其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为假药;上述“黄金玛卡”等系保健食品,其中添加的“西地那非”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贡井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从非法渠道购进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假药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从非法渠道购进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保健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