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宠物伤人谁来买单?
2021年10月中旬,张某和李某带其饲养的金毛犬出门散步,由于未对金毛犬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该犬从其居住楼中冲出,将在楼下年过七旬的周某撞倒摔伤在地。医生诊断为:右肋骨股骨折,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
经派出所多次调解,张某和李某认为其金毛犬冲出楼时,并未撞倒周某,而是周某被突然冲出的金毛犬吓到,自己摔到地上,因此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一纸诉状将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害赔偿费用。
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李某饲养的金毛犬为中型犬种,未加强管理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原告周某受到伤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由二被告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
法官提醒:遛狗一定要拴上绳子,文明养狗。千万不要抱着“我家狗不咬人”这种不负责任的心态,让狗随意乱窜。一旦狗的情绪失控,袭击人类,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