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某在四川某建筑公司施工期间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叙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四川某建筑公司支付黎某某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9000元,而建筑公司在调解后一直未进行赔偿,黎某某遂向叙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立即与建筑公司负责人进行联系,明确向其告知本案系涉民生案件,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在阐明法律后果和利害关系的基础上,执行法官从人情事理角度耐心劝诫建筑公司负责人,劝导其充分考虑和体谅黎某某现实情况,尽快履行赔偿义务。经过执行法官不懈努力,建筑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当即表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一次性支付清黎某某赔偿款。
叙永法院执行法官始终把涉农民工利益的民生案件作为执行工作重点。对此类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并集中多方力量,不断丰富执行方法、加大威慑力度,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全力保障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