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当家长的责任 富顺法院首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2-06-09 10:12:50
     

伍国丽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近日,富顺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一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自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富顺县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何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了小杨。何某2017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需长年服药,已丧失抚养照顾小杨的能力。2017年至今,小杨及母亲一直与外公外婆一起生活。杨某长年在外务工,除给付了小杨及母亲1500元抚养费外未再支付任何费用。小杨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富顺法院提起了诉讼。

富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富顺系未成年人,其母亲何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需长期药物治疗,无力抚养原告,因此作为父亲的杨某应主动承担起监护职责。而被告杨某多年以来对原告不闻不问,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从未满足孩子对父爱的情感需求,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富顺法院依法对被告杨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定期支付抚养费,并与孩子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关注孩子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若被告杨某继续违反上述法定义务,法院将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训诫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国家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的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为家长依法带娃提供行为指引,“促进”二字更加凸显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协助。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