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培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荣县法院集中审理和宣判了两件涉毒品案件。
近日,荣县法院对被告人田某生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田某生在荣县旭阳镇北街的家中容留宋某、朱某共同吸食了“冰毒”,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田某生在上述家中再次容留宋某、朱某共同吸食了冰毒;1月11日下午,被告人田某生邀约宋某在家中容留宋某吸食了冰毒;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生在家中容留邱某、宋某共同吸食了冰毒。被告人田某生及吸毒人员宋某、朱某、邱某先后被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吸毒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荣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生二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田某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程某清贩卖毒品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清自2021年5月至7月期间,由吸毒人员使用手机与其联系后,骑普通二轮摩托车将毒品送到荣县长山镇、旭阳镇等地与吸毒人员邓某、朱某、谭某、吴某、范某(均受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人进行毒品交易,向上述吸毒人员贩卖冰毒共计十次,通过手机微信获违法所得共计4170元。
荣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清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系情节严重。被告人程某清在大量证据面前拒不认罪,本案证人证言、微信交易明细流水记录、通话记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其犯罪事实。判处被告人程某清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四千一百七十元;没收扣押在案被告人程某清的作案工具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