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8日,理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以拒执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这是理县法院作出的首例判处“拒执罪”案件。
2020年8月12日,经理县法院调解,高某与罗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签收了民事调解书。因高某未按调解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经罗某申请,理县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高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高某不仅未主动履行义务,还在未向理县法院报告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房产以249万元转让给李某、刘某,且仅向罗某履行10万元的还款义务。
经法院审理,高某具有未如实报告财产以及财产变动情况,其处置房产后,已经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到案后,高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理县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