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甘孜州生态环境系统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在丹巴召开,丹巴县检察院应邀参与此次会议。
磋商会议严格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进行,磋商小组出具了造成损害的事实依据与证据,并就该案件造成的损害事实和程度、赔偿的责任方式和期限与赔偿义务人展开讨论和磋商。赔偿义务人积极配合,对损害事实以及赔偿责任方式进行了认定,磋商达成一致意见。
会议现场,检察官仔细聆听了整个磋商会的会议内容,并发表意见:检察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民法典1234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侵权人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这就告诫公民和法人组织要更加牢固树立起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检察机关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客观中立的参与磋商会议。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检察机关亦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起诉进行支持;通过支持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职责落实索赔工作,形成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凝聚保护公益的共识和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局面。
丹巴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该院将与丹巴县生态环境局密切配合、积极沟通,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形成更强生态治理法治合力,共同守护丹巴的生态环境,为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丹巴贡献力量。
(丹巴检 段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