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已死亡!谁来替他完成诉讼? 

  
2022-05-26 10:49:18
     

四川法治报记者 陈博 实习生 廖安泰

三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在受害方还未来得及主张赔偿的情形下,其中一辆车的驾驶员去世,受害方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蒲江县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帮助下,该案很快依法恢复诉讼,最终调解下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2020年5月,秦某驾车搭载程某(双方系夫妻关系)与李某驾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为其母亲田某)发生碰撞,之后又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三车均受损,事故造成程某两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秦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和程某不承担责任。李某、田某驾驶的车辆分别向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各方对赔偿事宜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4月,程某将田某、李某及A保险公司、王某及B保险公司诉至蒲江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在今年1月因另一起交通事故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应当中止诉讼,并等待李某的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但本案距离事发已经快过去两年,为妥善处理后续的赔偿事宜,承办法官决定通过两步走来快速的解决纠纷。

承办法官首先联系了无责方王某及B保险公司,告知双方虽然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B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随后承办法官又联系了李某的继承人,告知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依职权追加其为本案中的被告。

经过承办法官对各方的释法明理和两步走的策略,最终B保险公司将无责赔付的部分支付给了程某,程某撤销对王某和B保险公司的起诉。其余各方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达成了一致赔偿意见,由A保险公司在十日内向程某支付赔偿款19.6万余元,李某的继承人在调解当日支付程某赔偿款5000元。至此,该起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