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在小区同一地点连摔两次,法院判这几方各担其责

  
2022-05-26 14:55:14
     

同一地点老太连摔两次

法院:原告、物业公司、装修公司各负其责

罗良华 张润 四川法治报记者 刘冰玉

年近七旬老太王某在家住小区同一地点摔倒两次,遂将小区物业公司及一楼住户、装修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判决王某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装修公司应当对王某告所受伤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装修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同一地点连续两次摔倒

据悉,王某回家时,在住所一楼电梯门口意外摔倒,没想到第二天一早她又在同一位置再次摔倒,最终导致手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她将小区物业和负责一楼住户装修的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原来,王某第一次摔倒是在等候电梯过程中为避让行人而绊到了地面装修保护膜所致。该保护膜系一楼住户的装修公司铺设,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因磨损而在电梯口形成了一个大洞。王某第一次摔倒后行动基本正常。第二天一早,王某联系楼长(非物业人员)到事发地向其讲述和演示昨日其摔倒的过程。演示过程中,王某不慎再次摔倒。

法院:三方各负其责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他人演示其第一次摔倒的行为缺乏必要性、合理性,且王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演示过程存在的风险,而放任风险的发生,违反了一般人的注意、谨慎义务。另王某所受伤害主要系第二次摔倒所致,故应当对其受伤结果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装修公司作为保护膜的直接铺设者,未及时发现并更换已出现严重破损的保护膜,明显增加了该破损保护膜区域的通行风险,并导致王某被保护膜绊倒,装修公司对王某第一次摔倒存在明显过错。因第一次摔倒系第二次摔倒的重要诱因,且第一次摔倒的伤害被第二次摔倒所吸收,故装修公司应当对王某告所受伤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负有及时发现并处理的义务。案涉保护膜的破损应当存在有一定时间,但物业公司并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在装修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危险动作、请勿模仿!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作为参与社会生活的个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谨慎义务。

本案中,王某本身系装修公司、物业公司未履行必要管理义务的受害者,但其不必要的模仿危险动作导致自己严重受伤并承担了主要责任,令人惋惜。希望社会公众以王某为鉴,切勿模仿危险动作,也提醒小区物业和装修公司,对于铺设的装修保护膜应当履行必要、及时的管理、维护义务,不能简单的“一铺了之”。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