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悦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如果有人告诉你,仅出卖自己的银行卡就可以赚几百上千元,你会心动吗?小心!这不是“馅饼”,而是陷阱!
近日,富顺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豪、卢星雨等8人(化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刘豪等8名被告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等提供给违法犯罪人员,致使多名被告人被骗。其中,被告人刘豪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涉案金额高达138万余元;其他被告人名下的银行卡涉案金额分别达一百余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刘豪、卢星雨等8人均从中非法获利几千元。
公诉机关认为,8被告人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在充分听取被告人陈述和辩护人意见后,法庭当庭宣判,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1年到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告诫
犯罪分子持续利用电话卡、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广大人民群众要深刻认识非法买卖“两卡”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终将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