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21年12月15日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民警查获,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1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2022年2月28日,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3月18日,该案在自流井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但其希望法庭考虑其具体家庭情况,儿子残疾,岳母刚动手术,被告人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若被判处实刑,家庭没有经济来源,希望判处缓刑。自流井法院查明,被告人此前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和2021年2月25日酒驾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开庭过后,承办法官当即组织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听证人员的意见后,合议庭当即组织合议,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