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本报全媒体记者从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获悉,该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通过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了被执行人刘某存在违反法院《限制消费令》的情况,自流井法院联合公安对刘某近期的行程轨迹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刘某存在多次入住星级宾馆、温泉酒店,出入旅游景区的行为。
自流井法院立即对刘某进行传唤,刘某极力否认其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在执行法官拿出证据后,刘某承认了去旅游景区游玩并入住星级宾馆。针对刘某的以上行为,自流井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天,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