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宴上饮酒过量死亡 召集人未尽提醒义务赔偿9万元

  
2022-02-15 18:06:25
     

近日,遂宁市安居区柔刚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因饮酒过量死亡的赔偿纠纷,有效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


2022年2月10日,唐某邀请程某参加其搬家酒宴,由于程某平常好酒,在饮酒过程中程某可谓是来者不拒,不知不觉大量白酒已然下肚,散席后,程某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下午3点左右,程某感觉头晕,便在旁边椅子休息,到了下午6点左右,唐某叫程某起来吃晚饭,程某已昏迷不醒,唐某随即将程某送往安居人民医院抢救,但送到医院时程某已死亡。

事情发生后,程某父母向柔刚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柔刚司法所受理后,于2022年2月11日下午组织程某父母、唐某等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各方的陈述后,认为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导致自己饮酒过量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唐某对死者的生命健康权没有尽到提醒、劝阻其不能再喝酒等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从两点耐心解说。一是唐某作为召集人,应当知道饮酒过量能够致人死亡,当程某在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时,召集人有义务提醒程某,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阻止程某继续喝酒,避免产生不应发生的后果。二是如果召集人未尽到该义务,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并且承担相应的后果。召集人不仅应对饮酒人尽一种提醒的义务,在饮酒人由于饮酒过量可能有生命危险时应当负有照顾的义务,在必要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急救措施,否则,则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对饮酒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通过以上讲解,唐某认识到自已的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对当初未能及时阻止程某喝酒及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非常后悔,表示愿意向程某的家属支付各项费用90000元,并于调解协议签订时全部支付给了程某的家属。

(吴洪兵 刘小莉)

编辑:徐雯夏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