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广安中院适用独任制审理二审民事案件

  
2022-01-20 13:59:20
     

杨红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近日,广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当庭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广安中院首例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

     据介绍,被上诉人兰某于2021年3月在上诉人陈某某处办理了瑜伽一年期会员卡,同年4月购买了瑜伽私教课20节,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兰某以瑜伽课质量不佳、锻炼时间更改等为由要求陈某某退还未使用的年卡费用以及私教课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兰某遂向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陈某某退还部分费用后,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安中院2022年1月立案后,经环境资源审判庭承办法官阅卷,发现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遂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适用独任制审理。经过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被上诉人兰某当庭申请撤回起诉,陈某某当庭表示同意兰某撤回起诉。

事后,承办法官迅速签发文书,裁定书送达后生效。该案在立案后9日审结,体现了二审独任制灵活高效的制度优势。

法条链接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