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小羊说法:公租房可以转租他人吗?

  
2021-12-15 14:36:56
     

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某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部分承租人将其所承租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居住。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根据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公示的单位职责,其承担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及受委托管理的国有房产管理的辅助工作。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该公租房小区住户的监督管理,并对违法主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编辑:谢梦吟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