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成都市新津区一名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竟谎报行程,在受到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后,不仅主动履行执行义务,还写下《具结悔过书》。
潘某菲与付某昊、黄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成都市新津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某昊、黄某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两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并藏匿行踪,逃避执行。近期,该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协商还款事宜,但当天仅黄某玲一人到院。沟通过程中,黄某玲态度蛮横,且串通其子付某昊作虚假陈述,谎称付某昊身在西藏,却拒不告知真实去向。
由于黄某玲妨碍执行,新津法院当即依法对其处以拘留15日,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黄某玲如实向执行法官告知了付某昊的行踪。执行法官随后通知付某昊法院。经释法明理,被执行人付某昊认识到躲避执行的错误行为后,当场写下了《具结悔过书》。见证了法院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处罚被执行人全过程后,执行申请人潘某非对新津法院全力执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表示肯定与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