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 射洪一男子获刑

  
2021-10-21 19:33:3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孝伟

近日,射洪一男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1年3月,武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有人在武安镇瓦窑村1组的“武安溪”河边非法捕捞水产品,遂在现场挡获刘某明等人,并查扣电舀杆1根、逆变器1个、抄网1根,以及捕捞的的野生鲫鱼11条,共计0.296千克,所捕鲫鱼已被放生。



经派出所民警核查,电鱼工具是刘某明从网上购买,于2021年3月3日晚到武安镇瓦窑村1组的“武安溪”河边电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并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被告人刘某明到案后,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射洪市人民法院遂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刘某明当庭作出判决,其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

编辑:徐雯夏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