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了!

  
2021-10-27 13:08:40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甘某某与刘某某承包阿坝州黑水县维古乡西市窝村建房工程,杨某某在该工程做大工。后杨某某多次索要工资无果,遂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甘某某等三人,该院于2020年11月16日判决被告人甘某某等三人连带支付杨某某劳务费14472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甘某某一直未给付。

2021年1月12日杨某某到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月14日,该院对被告人甘某某等三人下发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3月10日,该院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甘某某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甘某某每月微信流水少则四五千元多则上万元,通过微信账单还得知甘某某经常在娱乐平台上打赏主播,系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且未依法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后经法院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法院判决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626刑初21号判决:被告人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案

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必须履行,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试图规避,或者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否则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罗江法院呼吁大家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线索,法院对于提供的线索将会第一时间予以核实查控,对于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将主动作为,重拳出击,让失信行为无所遁形!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