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垃圾车拐弯与轿车相撞 负全责!

  
2021-09-02 17:55:3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驾驶无号牌自卸垃圾车因拐弯未让直行车辆,与小轿车相撞致唐某黎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9月2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获悉,唐某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续医费等共计79106.98元,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支公司赔偿77225.88元,由广安川能环卫管理有限公司赔偿1881.1元。

无牌垃圾车拐弯与轿车相撞负全责

2018年12月24日,杨某刚驾驶无号牌自卸垃圾车(王牌CDW5160ZLJ)前锋行驶至前锋区代市镇幺店子路段处,因拐弯的车辆未让直行车辆,与姜某华驾驶并搭乘唐某黎的川XK××××号小轿车相撞,致唐某黎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黎无责任。

唐某黎受伤后进入重庆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后出院。

后因伤口恢复不好,又多次前往重庆进行后续治疗。后经鉴定,因交通事故造成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分别为300日、120日、90日。

杨某刚驾驶的垃圾车属于川能公司所有,该车在广安市某某财保前锋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唐某黎在法庭上请求判决被告杨某刚、川能公司、人民财保前锋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4489元。

交通事故事实责任划分无异议

在法庭上,广安市某某财保前锋公司辩称,对于医疗费按20%剔除非医保用药费用。该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唐某黎主张的误工费按居民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广安市川能公司辩称,该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该公司垫付了医疗费4万元应当纳入一并处理。该公司的垃圾车在人民财保前锋公司投保了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给他公司。

杨成刚辩称,他是川能公司聘请的驾驶员,他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他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79106.98元

经法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唐某黎左股骨中上段骨折术取内固定支出续医费为12000元;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

杨某刚系川能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其驾驶的王牌CDW5160ZLJ自卸垃圾车所有权人为川能公司(原广安市前锋区能投光大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人民财保前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分别为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5日、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2020年5月26日,广安市前锋区能投光大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广安川能环卫管理有限公司”。

前锋区法院认为,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被告杨某刚驾驶车辆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在事故中具有全部过错,由于杨某刚系川能公司雇请的驾驶员,其在为雇主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的对外损害赔偿责任由其川能公司予以承担。因川能公司为王牌CDW5160ZLJ自卸垃圾车在人民财保前锋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人民财保前锋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人民财保前锋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不足部分由川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唐某黎因交通事故纳入本案的损失:医疗费1873.98元、续医费12000元等以上共计79106.98元,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支公司赔偿77225.88元,由被告广安川能环卫管理有限公司赔偿1881.1元。

律师提醒

安全驾驶远离无号牌大货车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提醒,这种无牌垃圾车在行车中往往肆无忌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不仅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且也给交通管理部门造成极大,驾驶车辆时应尽量远离无号牌大货车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车辆没有牌照是不准上路的,任何车辆都没有这样的特权。如果驾驶无牌车上路将处以记12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编辑:徐雯夏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