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泸州市纳溪法院携手相关部门,在长江水域支流护国镇凤凰五社桥板凼河沟进行了增殖放流活动。
此前,2021年8月27日,泸州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泸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8月31日,纳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韩某、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生态损害公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当庭作出判决,依法判决三人期限不等的拘役、并处以赔付9115.2元用于生态休复。
此次活动,即是张某三人在宣判后主动联系法院、检察院后,购买了相应赔偿款下各适宜水产苗种,在该实施违捕的水域进行的增殖放流。此次增殖放流活动的水产苗种经过了严格检验检疫,质量合格、品种优良,适合在水域生长繁殖。
为确保该活动科学有效,此次放流还邀请了市区相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执行,并借此契机就《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以及本市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安排了对周边群众的法治宣传,以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共保、共治、共享,筑牢生态屏障,确保人民群众在生态良好、碧水蓝天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李小川 郭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