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胖子天骄公司)享有“胖子”牌麻辣鱼佐料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外人重庆石三郎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胖子妈”商标,销售麻辣鱼佐料,对其外包装设计享有著作权。
9月2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20起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典型案例,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资源保护、建设工程等。
据介绍,经比对“胖子”与“胖子妈”牌麻辣鱼佐料外包装在简笔画背景图案及配色布局上构成近似,胖子天骄公司使用在先。胖子天骄公司发现零售经营者垫江县兴洪调料配送中心(以下简称兴洪调料中心)在摊位上同时陈列销售具有相似包装装潢的“胖子”和“胖子妈”麻辣鱼佐料,同规格的两种产品销售价格相当。胖子天骄公司与兴洪调料中心均认可销售的“胖子妈”麻辣鱼佐料来源于重庆石三郎食品有限公司。
胖子天骄公司认为,兴洪调料中心销售与其产品近似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兴洪调料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与“胖子”麻辣鱼佐料包装装潢相似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胖子”麻辣鱼佐料获得大量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包装装潢经过持续多年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
兴洪调料中心销售的“胖子妈”麻辣鱼佐料包装袋与胖子天骄公司生产的“胖子”麻辣鱼佐料包装袋上的简笔画背景图案所涉元素及布景基本相同,其他文字的整体排列、配色布局等方面亦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
消费者在对“胖子”麻辣鱼佐料的包装装潢形成特定印象的情况下,“胖子妈”麻辣鱼佐料的包装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两者混淆或者误认为其与胖子天骄公司具有特定联系。
兴洪调料中心在摊位上同时陈列具有相似包装装潢的两种产品,且销售价格相当,可认定具有主观过错,其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遂判决兴洪调料中心立即停止销售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当前市场环境下,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摆在非常突出的重要位置。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普遍表现为有合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生产厂家生产、销售与知名品牌具有相似包装装潢的产品,而对于零售经营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明确。本案的依法判决,有助于明晰销售者一方责任,让销售者也树立保护产权的经营意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