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到期前 法官敦促当事人履行支付义务

  
2021-08-04 17:53:4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在新津区法院宝墩法庭法官的敦促下,当事人王某主动履行了50000元的欠款还款义务。


2017年7月,王某在某公司处借款50000元,后因种种原因未归还。该公司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2021年7月底归还欠款。在履行期限到期之前,经宝墩法庭干警敦促,王某主动来到法庭,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全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债权人支付50000元欠款。

新津法院宝墩法庭扎实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高度重视案件判决后的敦促履行工作,在案件判决、调解后主动联系义务人,敦促履行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2021年以来,宝墩法庭先后敦促20余名当事人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编辑:谢梦吟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