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银行卡还能“赚钱”?法院:属于犯罪!

  
2021-08-06 11:39:24
     

曹晓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你听说过吗?一张银行卡可以租给别人,一个月好几千的租金!

可以这样轻松“赚大钱”吗?

当然不行!!!

近日,自贡市贡井区法院审理一起因出租银行卡犯罪的刑事案件,并对三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2021年1月,被告人滕某甲结识一位朋友,该人告诉他可以介绍他人租赁银行卡,承诺一张卡每月租金3000元的高额报酬,并且还可以按一张卡200元提取介绍费。滕某甲虽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但面对金钱诱惑,仍欣然接受并介绍自己的堂哥滕某乙、“发小”熊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并将办理的3张银行卡转交给上家,后支付滕某乙2500元、熊某某3000元的银行卡租金。网络诈骗团伙利用滕某乙出租的2张银行卡实施19起诈骗犯罪,诈骗金额达30余万元;利用熊某某出租的1张银行卡实施17起诈骗犯罪,诈骗金额达20余万元。

贡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滕某甲、滕某乙和熊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依法对各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