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男子获刑两年六个月

  
2021-08-12 15:06:2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8月10日,由邛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在邛崃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生效后,邛崃市判决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

2017年4月,邛崃市林业主管部门将位于邛崃市夹关镇鱼坝村7组的两株桢楠树登记为邛崃市古树名木,权属为个人所有。2020年4月24日,邛崃市林业主管部门将该两株桢楠树列为三级古树,并在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示。2020年8月8日,李某某以景观绿化为由,出资7万元在万某处购得了这两株桢楠树,双方约定,李某某在向相关部门办理法律手续后,方可对桢楠树进行移栽。8月22日,李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擅自将该两株桢楠树砍伐后予以贩卖。经鉴定,两颗树木均属于“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中的“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

邛崃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系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普通树木,即便是自己购买或栽种的,未经许可砍伐达到一定数量也会构成犯罪,但罪名与本案不同,为滥伐林木罪。桢楠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常珍贵,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生物多样性构成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之一,生物多样性如果遭到破坏,人们生存的环境将会更加恶劣,我国由于盲目开采、盗伐滥伐森林资源,致使一些珍贵树木和其他野生植物急剧减少,有的濒临枯竭。因此,必须加强对珍贵树木和其他野生植物的保护,打击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犯罪行为。村民可以种植,也可以通过买卖方式交易自己所有的桢楠,但是一定要改变“此树是我栽、此树任我砍”的传统观念,在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时,就算砍一株桢楠树也会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