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次事故九次快!彭山公安曝光一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21-08-25 03:05:48
     

近年来,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上路行驶的车辆日益增多,因驾驶人素质程度高低、环境因素等影响,部分驾驶人守法意识缺乏,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8月24日,彭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曝光一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通过曝光形式,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珍爱生命、远离违法形式。

2013年5月1日,倪某奎持“A2”证驾驶川B88**号小型客车搭乘陈某彬、王某彬、汪某英、丁某仙、黎某容、代某君、周某安、周某芳、李某英、刘某芳、王某某、柴某君、何某芳等十余人从义和往彭山方向行驶。上午6时10分时,该小型客车行至新彭谢路2KM+400M(谢家往彭山方向)路段驶入路边沟中,造成王某彬、汪某英2人当场死亡,陈某彬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某仙、黎某容、代某君、周某安、周某芳、李某英、刘某芳、王某某、柴某君、何某芳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倪某奎的驾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等规定,乘车者陈某彬、王某彬等十余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该起交通事故,倪某奎的驾车行为在此事故中起根本性作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倪某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彬、王某彬等十余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彭山公安交警温馨提示:

超速行驶,害人又害己。驾驶车辆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动,切莫因一时侥幸,或图自身方便造成终生后悔的悲惨结局。

(周杨)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