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翔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七旬老人在餐厅就餐过程中,不慎滑倒,谁来承担责任?近日,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
今年3月,七十多岁的张大爷在荣县某餐厅用餐过程中,起身行走时在过道不慎滑倒,后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两万余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出院后,张某找到该餐厅老板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调解中,张某认为,系餐厅服务员使用洗洁精清洗拖把,导致地面湿滑,导致其意外摔伤,且事发时餐厅没有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因而该餐厅应该承担部医疗费并赔偿损失。餐厅老板认为,事发时,餐厅已经张贴了警示标志,也有服务员进行了口头提醒,原告不但不听,还说“出了事自己承担责任”,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愿赔偿。双方对立情绪较大,调解未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疏忽和大意,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官判决被告某餐厅承担原告张某损失的70%,原告自行承担30%。原被告对判决结果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