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房子过户给我  父亲:我要撤销赠与 法官巧解父子纠纷

  
2021-08-27 13:25:07
     

毛熙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老李和小李是父子俩,最近因为房子闹到法庭。小李想让父亲过户房子到自己名下,老李想要撤销把房子给小李的赠与。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接到这样一起家庭纠纷,法官将如何化解矛盾呢?


据介绍,涉案房屋此前系老李和谢某的共同财产,二人在离婚时同意将该房屋赠与小李,同时,老李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后来,小李拿着离婚调解书,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此举遭到老李的拒绝,他担心房屋过户后,小李会卖房或是把自己撵出去。面对老李的质疑,小李也很委屈,他说老李退休后喜欢打牌,有可能输掉房屋,同时担心老李再婚,将房屋过户给他人。两父子无法说服对方,一度发生口角,甚至爆发肢体冲突。

这起诉讼也就因此而起。小李一纸诉状将老李和谢某告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调解书的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老李也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小李支付医疗费1万元。

清楚原由后,法官巧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对双方进行细致耐心的释法明理。一方面是告诉老李,登记居住权的房屋可以转让,但不影响居住权,因此小李出售房屋后,老李仍可居住,另外,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得随意撤销。另一方面是告诉小李,居住权登记后不能转让、继承,因此老李无法转让居住权,也无法出租、转租。法官告诉双方,民法典施行以后,居住权登记手续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并受法律保护。

在打消双方顾虑以后,法官提出一个方案:房屋过户到小李名下,同时小李配合老李办理居住权登记,老李有生之年可以在该房屋居住,待老李去世后小李方可处置该房屋;在老李去世之前若遇房屋拆迁,则拆迁款归小李所有,由小李为被告老李提供居所。老李和小李思考后,均同意了这一方案签署了调解协议。之后,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小)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编辑:徐雯夏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