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高千万别“任性” 法院守护“头顶安全”

  
2021-08-31 10:17:25
     

曹晓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高空抛物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走在路上就可能飞来横祸,一个小小的物品从高楼落下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威胁人们的生命。


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这不仅弥补了法律的空白,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升级。

被告人兰某勇居住在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路某楼栋,其楼下道路由贡井区青杠林路通往贡井区圆梦家园小区,道路延伸至圆梦家园小区大门处,道路两旁停放车辆。2020年7月10日晚21时许,兰某勇与朋友饮酒后回到家中,因心情郁闷,为发泄情绪,将家中装有约三四百毫升啤酒的易拉罐啤酒瓶一个和装有约一百毫升白酒的玻璃酒瓶一个,从四楼家中阳台先后抛掷到楼下道路,被楼下路过的群众龚某某发现后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兰某勇家中将其抓获。

贡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勇从高空向停放车辆及来往人员较多的道路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高空抛物现象屡现,意味着有些个体文明素养需要提升。高空抛物行为害人害己,认为“不出事就没事”的侥幸心理最终会面临法律的惩罚。

行居高不能“任性”,无视他人安全,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守护“头顶安全”,还需从你我做起。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