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飞来横财交妹妹保管  妹妹给父亲法院判决返还

  
2021-07-05 14:15:49
     

何显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

这是一桩令人啼笑皆非的连环官司:打工仔廖某余在收到老板罗某不慎多转给他的11万余元工资后,让妹妹廖某芹连同自己的钱全部取出,妹妹以自己的名义存入担保公司。后她应父亲廖某杰的要求将存款本息14万余元交给了他。廖某余因未向罗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哥哥将妹妹起诉到法院。日前,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廖某芹返还廖某余14万余元。

47岁的廖某余和44岁的廖某芹是一对兄妹,都住在阆中市。2017年1月,在浙江务工的廖某余返回阆中过年,借住在廖某芹家中。2017年1月24日,雇主罗某在向廖某余发工资时,不小心在应发工资13090元后面添了一个0,误转成130900元,整整多出117810元。廖某余发现后,便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廖某芹,要她到银行把卡上的全部存款取出来。在当天和第二天,廖某芹带着哥哥的银行卡,多次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将卡上的146506元全部取了出来。廖某余让她拿出部分现金交给自己后,将剩余现金135000元交给她保管。2017年2月3日,廖某芹将这笔钱全部存进一家担保公司。

而老板罗某发现钱转错后,联系廖某余,要求他返还未果后,便于2017年5月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他起诉到阆中市法院,法院判决廖某余向罗某返还不当得利117810元。判决生效后,廖某余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后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2018年2月10日,在廖某芹存进担保公司的存款到期后,她将本息14万元继续存进这家公司。2018年4月21日,兄妹俩的父亲廖某杰找到女儿廖某芹,要她把这笔存款取出来交给自己。但因为存款没到期,廖某芹在没有告诉哥哥廖某余的情况下,将她自己的现金140670元交给了父亲廖某杰。廖某杰向她当场打了一张《收条》,注明:“今收到廖某余放在廖某芹处现金连本带利140670元。”

廖某余知道后,找到父亲廖某杰要求退还,被廖某杰拒绝。

2020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廖某余到阆中市公安局七里派出所报警,称他的27万余元现金和一张农商银行卡内的12.5万元被廖某芹偷走。警方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廖某余此后又多次催促妹妹还款,但一直没有结果。2021年3月,他便把她起诉到了阆中市法院。

廖某余在法庭上声称,廖某芹得知罗某多给他转款11万余元后,阻挠他向罗某返还多余款项,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他银行卡上取走存款146506元,“现在我被列入了黑名单,但廖某芹却以各种方式抵赖,拒不还款,请法院为我作主。”

但被告廖某芹反驳说,是廖某余叫她去取的钱,并根据他的要求把钱交给了父母。

法院经过认真调查,认定是原告廖某余让被告廖某芹到银行取款,但她将钱转交给其父却未得到廖某余的允许。法院认为,本案中,廖某余将案涉款项委托廖某芹取出并代为保管,廖某芹同意并接受,双方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廖某余对案涉款项拥有所有权,廖某芹只有保管义务,而没有处置的权利。廖某芹在没有经过廖某余许可的情况下,将案涉款项交予第三人廖某杰,违反了保管义务,应承担返还保管物的民事责任。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廖某芹返还原告廖某余140670元。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廖某余拒不返还罗某失误多转的11万余元款项,擅自交给廖某芹保管,廖某余在与罗某的诉讼中构成不当得利;而廖某余与廖某芹形成保管合同,廖某芹在未经廖某余允许的情况下,将代为保管的款项擅自转交给第三人廖某杰,违反了保管义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