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原告向成都市新津区法院送来了一面锦旗,感谢法官在调解结案后主动敦促被告如约履行付款义务。
今年5月,王某萍将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新津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租赁物损失16万余元。经了解,原告在2018年曾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因当时查明租赁物已经丢失,故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租赁物损失。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被告沟通情况,被告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对租赁物价值争议较大。考虑到被告公司位于广元市,承办法官通过电话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经过20余次电话沟通后,双方于2021年5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租赁物损失费10万元。6月下旬,该案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承办法官当即联系被告,敦促其履行付款义务。在承办法官的敦促下,被告主动按期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收到款项后,对新津法院调解+敦促履行的做法表示了高度称赞。
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中,新津法院深入推进“四位一体”抓办,建立敦促履行机制,敦促义务人自动履行,进一步鼓励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助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